2023年内蒙挖矿比特币骗局哪个好?内蒙古煤炭行业又做了哪些事情呢?本期小编将对内蒙古矿业做以下五方面介绍。
1、挖矿挖矿骗局哪个好?
(1)、内蒙煤炭行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公告》中要求,禁止内蒙古主体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制定如下禁止政策: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2)、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是按照“谁是上线、谁是下线”原则,按照“谁是上线、谁是下线”原则进行分配,即在一定规则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的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以犯罪情节严重、危害不大等罪名对参与分配的项目实施处罚。同时,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收入来源于上线项目的运营所需承担的费用、技术服务费、市场推广费等,因此,如果参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用户不具有本身的主观过错,那么,参与挖矿项目的用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追究参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组织、领导、领导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参与挖矿项目挖矿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参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尤其是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可以视为一种“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行为人以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罪,从犯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数量,以犯罪活动罪论处。”由此可见,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以及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共犯。
(二)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说明以下事实:
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企业,应当说明其开展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目的、业务模式、过程、相关技术支持方式、监督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说明本案所涉及的相关程序、程序、平台以及所使用的计算机信息,参与挖矿的计算机信息有哪些,如何与挖矿程序、平台进行交互;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主体是谁,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共犯。
(三)本案证据规则与逻辑
1.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人通过软件开发挖矿程序,并在“丰厚联盟”网站中,使用“GGP共赢积分”注册成立“盛世联盟社区”等平台会员单位,并以“盛世联盟社区”APP的名义以分红等方式诱骗老年人加入。